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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互助保险——《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6类:(各种原位癌除外)
    1
、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
、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
    3
、卵巢癌;
    4
、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5
、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6
、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未患有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l
、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
、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
、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
、在同一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
、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
、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
、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8
、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免责期(含3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免责期内发现患有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从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含9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减责期内发现患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原位癌除外),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但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和康复修养互助金。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时(以病理检验报告为准),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
、每份可以领取10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
、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3
、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确诊后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6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 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
、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
    2
、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
、医院误诊。
    4
、由其它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5
、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益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会员,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范围内六类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二);
    2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三);
    3
.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4
.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
.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
、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
、本计划所指6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
、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
、本计划自201111日起执行。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互助金领取标准
互助费标准
慰问金   (减责期)
治疗费用互助金
康复休养互助金
生活补助互助金(每日)
最高互助金领取待遇
36
1,000
10,000
2,000
26
16,680
72
2,000
20,000
4,000
52
33,360